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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潘素萍律师:常法服务中心负责人 / 人事部负责人

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股东争议处理 / 股权争议处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纠纷、应收账款管理、民间借贷、金融借贷纠纷

主要服务客户(部分)华电(灵宝)抽水蓄能有限公司、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建行河南省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河南省交通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与机构




承办部分案例

1、张某与宋某、刘某的股权转让争议。

张某与宋某、刘某等三方签署关于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后张某登记为公司股东,张某也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但因受让公司股权后未达到张某实际管理公司的目的,张某向宋某、刘某发出解除通知想要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但转让股权方不同意解除,因此发生争议。律师接受张某委托,经历了对方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二审和再审;股权转让纠纷一审、二审和再审;我方提起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和二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张某在委托整个案件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已经判决张某发至对方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股权转让纠纷已经开庭审理了,在此对张某不利的情况下,律师与张某充分进行沟通,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收集整理证据,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即使在股权转让纠纷已经开完庭的情况下,律师依然不放弃,与一审法院进行沟通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还未出结果,中止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裁定中止,因为张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给对方打的欠条对张某不利,后续律师争取的空间有限,因此律师采取迂回的方式,在与张某充分沟通后,以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以获取有利证据,股东知情权纠纷支持了张某的查账要求,随后律师查到对方作为目标公司高管成立与目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起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此纠纷中,律师与法院充分沟通,调取了对方成立的其他公司和目标公司资料,但该案件还未判决,对方提出与张某调解,随后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多轮调解,最终围绕着股权转让纠纷的所有案件以调解结案,为委托人争取了好的结果,也最终化解了矛盾。


2、毛某与公司的公司决议撤销争议。

委托人毛某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其中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发函要求毛某召开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的股东会,毛某收到该函件后告知其会召开股东会,但是张某想要更换掉毛某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职位,因此还未等毛某组织股东会,张某又通知监事组织召开股东会,监事告知张某等毛某组织股东会。之后毛某通知全体股东在公司会议室某个时间召开股东会,但是第二天张某又发出通知全体股东在其他地点和时间召开股东会,张某组织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将毛某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更换成了其他人,张某将此决议告知全体股东,毛某作为公司其中的一个股东,委托律师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律师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据理力争,但是一审驳回了毛雨阳的诉求,二审律师根据公司法规定和一审判决的不合理性进行阐述,终于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毛某的诉求。


3、李某与徐某、何某股东资格确认争议。

李某因向徐某借款,将自己的股权抵押给徐某,徐某指定何某登记为公司股东,之后李某将借款归还至徐某,徐某未配合李某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发生争议。律师接受李某委托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条款:在李某归还借款后,徐某需配合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诉至法院,最后在开庭之前徐某、何某配合股权过户,委托人李某撤诉结案。